问题 | 侵害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侵害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权侵犯形式包括: 1.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2.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是如下的: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4.赔偿损失。 5.治安拘留或罚款。 6.判刑。 ![]() 三、名誉权被侵害在哪里报警 名誉权被侵害在侵犯地的公安局报案。法律网提醒您,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或辱骂对方,则不构成名誉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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