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需要谁参加审判 |
释义 | 一、离婚开庭需要谁参加审判 离婚开庭需要当事人参加审判。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可以是诉讼代理人和自己出庭,其他的亲属可以旁听;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或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离婚开庭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诉讼一审开庭需要的时间可能是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不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离婚开庭的程序 离婚普通程序开庭流程: 1.庭前准备,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调解; 5.书记员当庭宣读法庭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6.庭审结束,人民法院当场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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