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抗诉再审能否加重刑罚处罚 |
释义 | 一、刑事抗诉再审能否加重刑罚处罚 刑事抗诉再审一般不会加重刑罚,法定的不能加重被告人刑期的是上诉程序,上诉不加刑,但再审案件没有这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检察院刑事抗诉可以撤回吗 检察院刑事抗诉可以撤回。 公诉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有“驳回检察院的诉讼”的情况。法院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延期审理、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按照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法律网提醒您,这里所讲的“抗诉不当”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不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了抗诉。 三、刑事抗诉案件再审规定 刑事抗诉案件再审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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