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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求代为赔偿权的形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一、请求代为赔偿权的形成要件是什么
    请求代为赔偿权的形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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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