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禁止劳动仲裁员的六种行为 |
释义 |
禁止上海市劳动仲裁员的六种行为,禁止的六种行为是:不得擅自透露办案情况,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或者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隐瞒证据或者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据报道,申请仲裁员资格的,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有关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会和用人单位推荐的申请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 如有其他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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