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如何处理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必须在多久内撤销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如对方将存款转至其他账户,而这个账户是对方亲友的账户等。 2.对方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证据,如对方将房产或车辆无偿转让给他人。 3.对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证据,如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或收购财产。 4.对方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的证据,如对方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 5.对方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证据,如对方故意拖延支付到期债权的期限。 6.其他能够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如对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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