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释义 | 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是人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有无、强弱。法律上认为,是否年满14周岁是这种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与无的界限; 16周岁是这种能力由弱转强的分水岭。当然,法律对14、16周岁的确定是一种立法技巧,是法律拟制。 我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划分采用三分制: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 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年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不是每一个人到了16周岁都必定具有完全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是每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都必然不具有这种能力。法律的规定本身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具体普遍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任何的临界都只是拟定的,14、16周岁虽然是明确的规定,但其实质却是抽象的体现。法律将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阶段,是基于一种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考量。 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界定在哪个年龄段,就意味着刑罚在哪个岁数的人群中可以开始适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心智发育是不完全而且是脆弱的,宜用教育方式而非惩罚性行为。故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应该是谨慎的。所以,刑法上对行为人意志能力方面的起点要求要高一些。这样的考虑是利于行为人一方的。当然,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利益的平衡。由此,法律将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在16岁,压缩了相对刑事行为能力的跨度,从而加大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力度。一高一低便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