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行政法 |
释义 | 关于日本行政的组织及作用的法。即调整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行政组织、作用、程序的国内公法。关于如何为行政法下定义,因国家、时代的不同而不同。这种法是在近代法治国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专行,以权力分立(权力分立原则)为前提,根据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行使行政权,在对人民的关系中约束行政权的活动,以保障人民免受行政权的独断专行之害。这样的法,在近代国家里都有。不过,行政法通常是指有关行政固有的特殊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调整行政权与人民相互关系的法,与规定一般人民相互间的法(私法)不同,在构成特殊的法律体系(公法体系)时,把它叫做固有意义的行政法。这种行政法最初产生于西欧大陆国家法国,在法国,从特殊的历史情况出发,为了使行政权从司法权的制约中解放出来,建立了行政裁判制度(所谓的行政制度),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接受了这一原则。因此,这种意义的行政法,就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但是,由于它是历史产物的结果,所以必须注意到其体系和原理上因为各国的情况不同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而英美法系各国近来在行政各个领域出现行政裁判机关和行政程序的发展,正在促进新的意义的行政法的发展。可见,行政法的形成与私法相比,是比较新的,其体系也尚未完善到制定法典的程度,只停留在散见于各个行政法规这种形式,特别是总则部分还几乎没有实现立法化,因此,阐明这种散见的行政法规中所存在的共同原理,以理论补充立法不足的部分,以建立统一的行政法体系,是行政学的一项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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