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雇自由根据雇主一方意见,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天系的行为。按日本民法规定,实行不定期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关于雇佣合同,虽在民法中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但原则上还是贯彻解雇自由,解雇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完全自由的。解雇自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法律原理。这一理论,对雇主来说,是为谋求企业生存,提高生产效率和维持企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对工人来说,特别对终身雇佣制的工人,或者再被雇佣有困难的工人,解雇自由完全是使工人走向失业和生活受威胁的自由。因此它受生存权和劳动权的限制。在《劳动标准法》中明确规定了解雇的限制条件、期限和手续。如规定:雇主不得解雇困工负伤或患病在医疗期间和疗养后30天内的工人,以及怀孕女工和享受产假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女工;并规定解雇预告期限。有的学者主张,凡超过维持企业合理性的必要限度,或无正当理由的解雇,或违背信义法则和公序良俗的解雇,均为权利的滥用。在日本,由于宪法规定了生存权和劳动权,所以,从保障工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一理论来寻求限制解雇自由的依据。也有的学者主张,只能期待运用劳动合同来控制任何解雇的法律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