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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解雇的预告
释义

日本解雇的预告

雇主把劳动合同的终止预先通知工人的行为。在日本,依民法第627条观定,不定期的雇佣合同,可随时提出解除。原则上规定,应在14天之前通知工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对定期间给予报酬时,应该期限的前半期给予通知,如规定给予报酬期限为6个月以上时,应在3个月前通知工人。由于民法这种随意性的规定,所以,通过特约即可排除预先通知,对工人保护没有实际意义。为此,《劳动标准法》第20条就规定了解雇预告制度,“雇主解雇工人时,至少应在30天前预先给予通知。雇主不在30天以前预先通知时,必须专付相当于30天的平均工资。”“如对每一个预告日数折付一天平均工资,则可缩短前项所规定的预告日数。”根据《劳动标准法》规定的优先适用解雇预告制度,修改了民法第627条规定。把通知时间延长到30天以上。它对民法来说,具有特别法则的意义。虽然解雇权是根据民法制定的,但是,《劳动标准法》关于行使解雇权的方法规定了限制条件,所以,民法和劳动标准法可同时并用。预告期后重新提出解除雇用合同要求时,可在两周后终止雇佣关系。免除适用解雇预告制度的特殊情况,主要有:(1)因天灾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2)由于工人的责任导致解雇的;(3)按日、按月或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适用预先通知制度,但雇用合同继续延长时,可适用解雇预告的规定。免除预告制度不适用的例外情况,必须经行政官厅的许可。但在解释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免除行政官厅许可。违反《劳动标准法》第20条解雇预告的规定,要依罚则规定给予处罚。雇主不给予解雇预告或不支付预告工资而解雇工人时,对雇主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和5 千 日元以下的罚金。对于没有支付预告工资时。根据工人要求,裁划所可命令雇主除支付应付的工资外,还要加付附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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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