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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抵押公证能否取代抵押登记
释义

房地产抵押公证能否取代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不是公证机关。因此,房地产抵押公证不能代替登记。
    

案例
    

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经营现金流不畅向王先生借钱,并承诺以李先生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他借给李先生40万元,同意年利率20%。一年后,他会归还本金和利息,并使用他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李先生把房产证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先生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房地产抵押公证,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先生还钱,但他没有还钱。后来,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存并查封。王先生问,借钱时,李先生把房子抵押了,并做了公证。王先生是否有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权利?
    

王先生虽然对李先生房屋的抵押权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取得其他权证,因此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的,必须履行抵押合同生效前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不是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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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