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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房地产抵押协议
释义

民法上的所有权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个人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所有权主体为一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或者多人共同享有同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1]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股份共有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有,是指所有共有人按照共有关系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有权是按照共有关系发生的,主要包括夫妻共有权、家庭共有权、财产分割前共有权和合伙共有权。其中,夫妻共同所有制是最常见的共同所有制。一旦男女双方进入婚姻关系,他们将拥有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同所有权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4) 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选择单独财产制,否则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制是以婚姻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应当随着婚姻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本案中,甲乙双方原为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a、B两套房屋,登记了所有权,依法取得了a、B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共有是建立在甲、乙双方关系的基础上的,显然,甲、乙双方房屋共有是很普遍的。甲、乙双方同意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拥有的甲、乙两套房屋分别归甲、乙双方使用,但同时也约定上述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产权。由于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夫妻共同关系不再存在。随着共同关系的消除,原甲乙双方的共同关系也应随之消除。但是,由于双方还约定上述房屋归两人共有,各自享有一半产权,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原来的共同关系应改为按份共有,他们拥有a、B两套房屋的一半产权根据他们的股份。这种分享并不意味着甲、乙双方分别拥有甲、乙两套房屋,而是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对这两套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延伸到整个共有房屋。但值得注意的是,甲乙双方离婚后,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上述协议本身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房屋a仍应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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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