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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吗
释义

首先,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认为,保险赔偿依据的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只能依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和赔偿责任数额。被保险人按照责任比例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后,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辆方)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诉讼中,只能与受害第三人存在法律利益关系,在实体上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观点只是沿用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规则。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并非如此。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直接赔偿受害人,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负债的规模。如果损失超过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将不赔偿超出部分,则事故双方应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分担责任。因此,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人的严格责任与实体中的权利义务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其次,在责任保险范围内,第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受害第三人是否具有保险赔偿请求权是确定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关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法第九条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有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责任。此外,《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赔偿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见,《保险法》也赋予了受害人责任保险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取得。结合上述“两法”的规定,事实上,保险公司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人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的,这一规定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权是独立的。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第三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内赔付,并以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三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及时、便捷地处理纠纷。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涉及受害人和车辆一方。在赔偿项目、标准、金额等方面,车辆方经常以保险公司因标准过高、项目过多而不予理赔,未能达成协议为由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即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会导致车方的上诉和纠结。如果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将判定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金额,以避免车方赔偿后再次理赔,减少车方赔偿的中间环节,减轻诉讼负担。第四,有相关的司法判例。随着《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法院,如广东、广西、江苏等地的一些法院,逐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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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