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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收分保准备金能否与相关原保险合同相互抵销
释义

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有关准备金(未到期准备金除外)确认应向保险受益人承担的责任时,也有权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赔偿金额。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人,权利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再保险准备金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应收分保未满期准备金属于未满期保费,实质上不是再保险接受人预期赔偿的正确金额。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应满足不与相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冲减的要求,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侧列示每份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减去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金额。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出分出人对保险受益人的负债,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出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责任。无论再保险接受人能否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赔偿金,再保险分出人都必须对保险受益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因此,应收分保准备金与相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应相互抵销。抵销处理会掩盖cedor的客观信用风险,导致信息披露不足。再保险分出方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原保险合同的各项准备金,全面、真实地反映其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负债。同时,分出的应收准备金应当单独列示为资产,真实反映其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到期债权。这样,也有利于准确评估cedor的偿付能力。应收分保未满期准备金和未满期准备金也不符合冲减条件,应当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侧和负债侧列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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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3: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