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隐私权新起点 完善各种法规制度 |
释义 | 自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提出隐私权的法律概念算起,至今已经百余年。在此期间,西方国家的隐私权制度发展迅速,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已形成严密的体系。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隐私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已不仅是普通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成为了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从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等条文中可以找到一些隐私权保护的影子,但并没有专门加以明文规定。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人格权保护,但缺乏隐私权的明文规定。这些年来,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一些司法解释来体现。直到200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隐私权才获得明文规定,纳入法律权利,正式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当前,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现象严重。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公开,甚至被转让、倒卖。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企业和单位保护不力,使得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现象越来越常见。手机天天收到垃圾短信已经司空见惯,邮箱每天不收到几封垃圾邮件都不正常;对某些公民极具针对性的电话和短信越来越多,证券开户后天天都能接到荐股电话,孩子出生后定时受到照相、保险推销的骚扰;个人的隐秘照片被偷偷挂到网上,个人资料在网上被人肉搜索…… 将这一切归咎于个人维权不力或许有几分道理,因为人们虽然对此感到厌恶,但真正站出来维权的并不多。与此相比,那些掌握着个人信息的企业、单位对相关信息保护不力更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人们的信息正是从他们那里流出去的。现在的问题是,不仅一些公司、企业泄露个人信息,而且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参与其中,至少是有人员参与,动机当然是为了获取私利。 笔者几年前曾参加过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在某市司法局报名后,关于培训、教材、资料的电话、短信就不断骚扰、不胜其烦。可以想见,这些个人信息应是从司法局报名机构流出,因为他人根本无法掌握如此完整的资料。除了在报名时填报资料之外,笔者没有泄露个人信息,而且,当时一同报名的同学朋友也都有相同遭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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