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如何合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如何合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二、看守所羁押可以探视吗 看守所羁押是否可以探视,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看守所里是未决犯的,那么就是不容许探望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如果是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那就是可以探视的,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三、羁押和拘留哪个严重 羁押和拘留相比较,羁押更重。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拘留对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继续犯罪、逃跑、自杀或串供的人。羁押指犯罪嫌疑在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法院如果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赔偿被羁押人经济损失。因此羁押更严重一些。 拘留只是怀疑犯罪人员但是没有确实犯罪事实,如果在拘留期间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就会释放。而羁押已经算是基本上确定了犯罪实事的一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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