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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内容的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释义

要约内容的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国际贸易中通常有两种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协商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来达成交易;一种是双方通过书信、电报和传真达成协议。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署销售确认书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本案涉及函电交易方式。从法理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签署的确认书与合同约定的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以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本合同在确认书签署时成立
    

如果双方签署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此时,双方必须签署并批准确认书。如果合同已被完全接受,且要约和接受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署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当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署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通过信函和电报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已成立。此时,签署确认书只是为了确定和澄清合同条款,这不同于正式合同的确认,影响合同的成立。此时,确认书只能被视为新的报价,因为买方更改了付款方式的条款。确认书,即由于卖方的反对,新的报价无效,且确认书不构成更改原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之间的通信条款仍然适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违反了合同
    

基于上述介绍,如果双方以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他们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署确认书。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仍有法律问题,请咨询鲁巴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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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