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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如何规范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释义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一)要约人是指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建议的人为了订立合同,要约人可以在发出要约时指定要约的有效期,并受其约束。要约人销售特定标的的,不得与第三人作出相同的要约或者订立相同的合同。要约人应当对因违反上述要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但要约人事先声明不受要约约束的除外。(二)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它可以是国内股东,也可以是海外股东。《证券法》在“持续收购”中采用了“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是《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的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报文,数据报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
    

本条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何时生效?有些人认为应该采用“寄信主义”,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然而,大多数人认为应当采用“到达原则”,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当对方以非对话方式向其表达意图时,意图的表达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定,对话者是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在对方理解时生效。第95条规定,如果意向表达不是对话,其意向表达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也规定,要约在交付给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参照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外国的规定。应当指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意味着要约必须实际交付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受其控制的地方(如邮箱等),要约即被送达。“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受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知道要约的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中,更适合采用“意思表示在对方理解时生效”的解释。
    

何时以及如何达成数据电文发送的要约是一个问题。数据信息是通过现代通信工具传输的信息,这些信息一经发送就到达。中国的合同法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法》第15条第1款,“发送和接收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约定,发送数据电文的时间是指数据电文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接收方另有约定,否则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如果接收方指定了接收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
    

(1)数据电文进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接收时间;
    

(2)如果数据电文发送到收件人的信息系统,而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收件人检索数据电文的时间应为收到时间。接收方未指定信息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本条第1款规定了什么是数据电文的“发送”,第2款规定了什么是数据电文的“接收”
    

本条采用了《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但省略了第1(2)项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指定了一个特定的接收系统,而另一方没有将其发送到特定的接收系统(尽管它也被发送到接收方的系统),接收方检索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接收时间。并非示范法的这一规定有任何问题,而是合同条例相对简洁。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应该这样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相关内容进行汇编和整理。由此可见,要约人是指邀请对方订立合同的一方,受要约人是指能够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接受要约的标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卢巴。com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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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