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
释义 | 一、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1、离婚是由当事人申请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 2、可撤销婚姻是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等情形的婚姻进行撤销登记。撤销婚姻登记可以由撤销权人申请,也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职权行使。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 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如何申请撤销婚姻效力 1、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可撤销婚姻申请时间应从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3、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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