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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释义
    一、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二、去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执行的期限如何规定
    法院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的相关知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等法条有相关明确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六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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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