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原判方式与审判内容分离,“审判”与“判决”没有有机结合。这是行政判决模式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庭审的内容必须体现在判决书中,“审判”与“判决”必须紧密结合,这样人们就不会觉得庭审是在行动,也会使判决更有说服力。为此,应在判决书中增加以下内容: (1)根据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首先列出法庭审查的证据,首先列出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其次,列举了原告为证明被告而提出的反证和其他证据;然后,列出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最后,它列出了法院依职权获得的证据 一些人不同意列出各种证据的书写方法。他们认为这太麻烦,没有必要。然而,提交人认为,证据是法院审理任何案件的基础。如果不列举本案证据,可以说整个判决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受到法院的监督,以及一些证据是否被法院忽视。此外,就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言,我们正在从传统的“查明客观事实”的概念转变为“查明证据事实”的概念。在判决书中列出证据是新的科学审判模式的需要。因此,在判决书中列出本案证据是非常必要的。(二)判决书应当充分反映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过去,判决书中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一般过于简单。有些人只是概述了起诉书和答辩,但没有概述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和辩论的理由。事实上,以投诉和答辩的形式,只有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是非常肤浅的,其实质和实质往往反映在法院的陈述和辩论中。因此,应当结合起诉书和答辩书中的理由,对当事人在法庭上表达的意见进行总结和整理,判决书应当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三)判决书应当写明法庭的质证和认证,法庭对证据的可采性构成判决的依据。任何判决都是根据法院确认的证据作出的。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和确认在判决中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院的判决来看,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法官的写作风格和水平如何,证据的质证与确认始终在判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以往的判决中很少涉及质证和证据可采性案件。这种方法有很多缺点:第一,庭审不能反映在判决中,导致审判与判决分离。第二,允许在不经过盘问和认证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很容易导致司法任意性,并为司法腐败提供机会。由于判决不包含质证和认证,实际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需要向当事人解释理由。任意性和任意性自然有机会利用它;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公开审判变成了一种形式,判决结论是在没有向当事人和公众解释判决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秘密操作。第三,没有交叉询问和证据证明的判决不能向公众显示公平和正义。如果在判决中没有质证和认证,就不可能进行推理和分析,也不可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内在必然关系的结论。这样的判决如何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它是公平的?无论是从司法原则还是从公正原则的角度来看,质证和认证都应该而且必须在判决书中注明。这可以防止司法专断和腐败,有助于建立法院的权威,赢得公众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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