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 |
释义 | 简称“四次劳大”。即中国工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420人,代表280万有组织的工人。赤色职工国际和苏联、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印度、爪哇等工人代表参加了大会,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以及其它各界来宾应邀出席了大会。当时正处于蒋介石背叛革命,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不久,革命处于危机关头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工人阶级、团结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结成工、农、小资产阶级的联盟,反对帝国主义的破坏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反革命叛变,挽救革命。大会由李立三致开幕词,刘少奇作《全国总工会会务报告》。大会通过了《政治报告决议案》(国民革命的前途和工会的任务)、《组织问题决议案》、《经济斗争决议案》、《反法西斯主义及对法西斯工会斗争决议案》、《女工童工问题决议案》《广东工会决议案》、《北方工会运动决议案》、《上海工会决议案》、《铁路工会运动决议案》、《海员工会决议案》等。在《经济斗争决议案》中提出全国工人阶级争取经济斗争的总要求:(1)必须立即规定全国工人实行法定的劳动时间;(2)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物价规定工资增加的比例;(3)为保障工人的生活条件,对不可避免的疾病、死伤、失业、衰老等,实行社会保险。因此,“四次劳大”又通过以下三个决议案:(1)《产业工人斗争决议案》,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和雇佣条件;童工及女工的保护;劳动保护;医疗及劳动保险;学徒的待遇;改善待遇;实现以上条件的保证;解决劳资纠纷。(2)《救济失业工人决议案》,主要内容是:国民政府每月拨出经常费作为失业救济津贴;失业津贴不少于原工资的一半;失业津贴的支付等。(3)《手工业工人经济斗争决议案》,主要内容有: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内,每周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改善学徒制度;学徒疾病、死伤时,由店主负担医药费、治丧费;不得无故解雇;包工合同与工程任务向有关工人公开;手工业工人得享受劳动保险的利益;签订劳动合同。大会选举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新的执行委员35人,候补委员20人,苏兆征为委员长,李立三为秘书长。“四次劳大”,通过了一系列正确决议,制定了中国工人运动的正确方针;但由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影响未能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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