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六次全国司法会议 |
释义 | 196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性司法会议。这次会议是在中共中央全面纠正“大跃进”以来的失误的形势下召开的。1958年至1961年四年内,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不少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主要是判处所谓保卫“三面红旗”(指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案件时,发生了误我为敌、轻罪重判的偏差。审判刑、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冲击。从1961年下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总结了经验教训,并且制定了整顿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规章条例。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后,召开了这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任务》、《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等重要文件。前两个文件于1962年12月10日,后一个文件于1963年7月10日正式下达各级人民法院执行。这次会议尽管受到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形势的影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在主要文件中有所反映,但吸取前几年的经验教训,整顿法院工作秩序,仍然是会议的重要议题。《关于在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任务》强调要正确执行政策,严格遵守法制。《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基本准则。1963年7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逐步恢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秩序,审判工作水平亦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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