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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释义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选举法规。共9章59条。规定:为要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的领导,对于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工人比别的居民要享受优越的权利。乡或市苏维埃代表选举,工人居民每13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其他居民每5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区以上各级苏维埃代表工人与其他居民成份的比例,亦分别作了规定。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除法律规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外,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年满16岁的一切劳动者及其家属、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服役者及其家属,无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规定:乡或市苏维埃的代表,如有不执行自己的职务,违背选民的付托,或有犯法的行为时,乡或市苏维埃经过全体代表会议得开除之;选举该代表的选民,也有随时召回该代表之权。选举的经费,由国库支付。此外,选举法还对选举的手续、各级苏维埃的选举程序及代表的标准、红军的选举手续及代表的标准、基本(市乡)选举的承认、取消、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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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6: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