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士如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一、护士如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义务 护士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义务如下: 1.医生、护士对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护士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什么 护士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如下: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三、护士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推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此时院方的举证责任就是需要作出自己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证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将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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