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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上没注明身份的签名如何确定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
释义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案件观点
    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法律分析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甲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甲是借款人无疑。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帅某乙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帅某乙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甲”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甲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帅某乙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帅某乙应作为见证人。
    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务在没有打完官司或者仲裁,并且强制执行没完之前,债权人看借款人没钱还,就找保证人要求还钱,保证人是可以拒绝的。
    2、连带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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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