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强奸幼女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小超,男,17岁。 被害人:小丽,女,9岁 2009年4月15日下午,小超尾随小丽至某小区楼道平台处,乘楼道内无人之机,将小丽拦截后奸淫。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小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小超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小超予以减轻处罚,对小超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律界评论】 强奸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强奸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量刑原则,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人应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虽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应比照7年到10年这个量刑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律界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过轻。 为了有效遏制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法律界建议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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