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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
释义
    导读:近日,有网友向律师提问一个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描述、律师的答复以及相关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知识,请看本文解答。
    网友咨询
    网友王先生是城市户口居民,一直居住在城里,其父亲及后母则居住在农村,后来,父亲去世了,但王先生仍继续抚养后母,并且出资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子翻盖,供后母居住。问题是,现在,后母的亲生女儿,借口要照顾其母亲,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并招女婿入赘,想霸占王先生家的房产及宅基地。后母的女儿在此前从未尽到过对母亲的抚养义务,王先生提问: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即使是城市户口,仍有权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
    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首先要持父亲的死亡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应判断其女儿对王先生的父亲有无继承权,如果其女儿未与王先生的父亲形成扶养关系,则无权继承遗产。王先生向法院可以提起继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知识拓展: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规定: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有以下几点: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方面的困惑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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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