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
释义 | 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于1993年11月5日发布的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4章28条。第一章总则。仲裁委员会为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第三章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工作5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方案;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等等。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四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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