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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
释义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宣告以后的就该项担保财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国外破产法中,这种优先权被称作“别除权”或“别除清偿权”。债权人只要有财产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或者变卖担保财产从价款中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偿还。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而债权人的优先权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进行,也可以在破产宣告后进行。与破产程序没有必然联系。债权人在通过破产管理人进行优先受偿时,担保物的价款与它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不相等时,则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它所担保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应该交给清算组,并入破产财产,不得交给债务人自行处理。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不能再获得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如果自动放弃优先权,就成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担保财产变为破产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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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