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组织法❶1937年5月2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20条。主要内容: 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日期;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选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 由国民政府定期召集;代表于举行国民大会开会式时,应行宣誓; 出席代表互选31人组成主席团,每次开会时,由主席团推定1人为主席;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得设特种委员会;非有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其决议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宪法之通过,应有代表2/3以上之出席,并经出席代表2/3以上之同意为之;代表于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代表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经国民大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等。 ❷1947年3月3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国民党到台湾后,于1954年和1959年进行两次修改。共14条。主要内容:“国民大会”以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在出席“国民大会”开会式时,应宣誓谨以至诚,恪遵“宪法”,代表“中华民国”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并应于誓词上签名;“国民大会”设主席团,由出席代表互选25人组成,执行安排议事程序,负责处理大会行政事项及其他法定事项的职权,且要在每次开会时由主席团互推1人为主席;“国民大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及其他特种委员会等,但各委员会的组织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在法律效力方面,“国民大会”要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开会,其议案除“宪法”及“法律”另有规定外,要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才有效;“国民大会”会议的表决,由每次会议主席酌定以举手起立或投票的方式,而主席在举行会议时有维持会场秩序的权责,代表中有严重违反会议纪律者,主席有给以惩戒的权力。但须提交主席团议决,交纪律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大会决定;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人选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承主席团之命处理会务;“国民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主席团拟订,提请大会讨论决定;每次集会于任务终了时即行闭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