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1937年5月21日公布的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和决定宪法实施日期。由国民大会代表组成,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为当然代表。设主席团和各种专门委员会。主席团由代表互选31人组成,其中推选1人为主席,1人为秘书长。各种专门委员会由国民大会组织,对各种问题进行审查和研究。根据1947年3月31日重新修订的国民大会组织法,主要任务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即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代表一律依法选举产生;主席团由25人(后改为85人)组成。非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不能开会;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议,通过宪法须有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表决采用举手起立或投票的方法。在选举总统前,由国民政府召集,选举总统后由总统召集。每届任期6年。从1946年至1949年,先后召开了两次国民大会。参见〔制宪国大〕、〔行宪国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