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国民党政府关于最高咨议机关国民参政会的组织法规。1938年4月12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1944年9月16日第七次修正。共19条。规定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集思广益,团结全国力量起见,特设国民参政会。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女,年满30岁及法定资格者得为国民参政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总额290名。由曾在各省、院辖市公私机关、团体服务3年以上,著有信望人员中遴选199名;由曾在蒙古、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3年以上,著有信望或熟谙各该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信望久著人员中,遴选8名;(蒙古5名、西藏3名);由曾在海外侨民居留地工作3年以上,著有信望或熟谙侨民生活情形,信望久著人员中,遴选8名;由曾在各重要文化或经济团体服务3年以上,著有信望或努力国事,信望久著人员中遴选70名。任期1年,必要时得延长。国民参政会参议员的选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受国防最高委员会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资格审查会的审查。职权是:议决抗战期间政府对外重要方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后,交主管机关制定为法律或命令,但遇有紧急情形,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得以命令为便宜措施,不受此项限制;对政府编制国家总预算作初步审议;向政府提出建议案;听取政府施政报告,向政府提出询问案;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委托事项或提请政府调查。国民参政会休会期间,设置驻会委员会,由国民参政会主席团及参政员互选31人组成。任务是:听取政府各种报告;促进决议案实施,并随时考察实施状况;在不违反大会决议案范围内,得随时执行本会建议权及调查权。国民参政会置主席团,由国民参政会选举主席5至7人组成,其人选不以参政员为限。国民参政会及其驻会委员会开会时,由主席团互推1人为主席。条例对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的选定程序、审查办法,国民参政会的会议制度等,也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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