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大会 |
释义 |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国民党一手操纵的所谓制宪会议。1928年4月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制定《训政纲领》,确定“以党治国”的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1931年6月公布施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2年12月在全国人民抗日民主的呼声下,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被迫宣布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1936年5月5日公布《五五宪草》。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日期。“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同时根据二法进行了由国民党操纵的“国大”代表选举,但经过多次延期,1940年9月18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决议无限延期。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企图利用“法统”维持其独裁统治。1946年6月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反对,撕毁政协《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挑起内战。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历时40天,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因这次会议的任务是通过宪法,故称“制宪国大”。会议的1600余名代表中900多名为10年前的旧代表,其余为国民党的“当然代表”。这次“国大”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中国共产党坚决不予承认。1947年3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5月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恢复了国民大会及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11月成立了国大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选举及国大的筹备事宜。随后在国统区进行了“选举”。1948年3月2日至5月1日召开“行宪”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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