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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释义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1936年5月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共8章60条。主要内容: 国大代表采取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政府指定四种方式产生。凡年满20岁的人民经公民宣誓者,有选举权。每人不得有2个以上选举权,于区域与职业选举都有选举权的,参加职业选举;于特种及职业选举都有选举权的,参加特种选举;有两个以上职业选举权的,任择其一。各省及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按区域选举方法选出665名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区内的乡长镇长坊长或相当人员推选,其名额为应选名额的10倍。各省及直隶于行政院之市的各种职业团体和自由职业团体应选代表380名,由各团体的机关职员推选候选人,其名额为该团体应出代表名额的3倍。如该团体的组织有数级的,则由最下级团体的机关职员推选。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蒙古西藏、在外侨民和军队按特种选举方法选出155名代表。另外由国民政府指定产生240名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单记法,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选足法定代表后,其他得票候选人,按票数多少,为代表候补人,其名额与当选人相同。中央设国大代表选举总事务所、各省设选举总监督、其它单位设选举监督办理选举事宜。对选举不服的,可向该管高等法院起诉,以一审终结。经判决确定为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的,应依法改选或由候补人依法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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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