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暑降温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
释义 | 摘要: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路明等职工发现,公司支付的报酬中没有高温津贴,便要求公司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每天已经向职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对于公司的说法,路明等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7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以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至于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针对的是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补偿。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同时也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只是防暑降温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代替。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纠纷的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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