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
释义 | 秦律师: 我儿子今年10月刚满18岁。去年9月他通过同学黄某的介绍在黄某父亲的一家公司里做网络管理员,每月固定收入2300元。今年8月他和一些朋友为一点小事打了一个男孩周某,11月周某起诉我儿子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儿子认为应该我们做父母的赔偿。请问我们要为他承担责任吗?阳先生 阳先生: 虽然你儿子殴打他人时未满18岁,但诉讼时已满18岁,并有经济能力,应当自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你儿子在侵权时仍然不满18岁,但是其在诉讼时即11月份时已满18岁,而且自去年9月就在一家公司做网络管理员,有固定的收入,因此其有经济能力,应当自己承担给他人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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