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2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
释义 | 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从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仍执行2011年度的赔偿标准,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执行新标准。按照新标准,城市人口(未满六十周岁)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可达36.7万余元,比去年增加4.6万余元。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为13.7万余元。 据了解,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办公室主任刘光启告诉记者,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8374元,按照新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未满六十周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8374元×20年,共计367480元,丧葬费为192300元,两项加起来可达559780元。 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法律人士详解交通事故索赔 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人在突遇交通事故时,往往不知所措。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如何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索赔项目都包括哪些?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近日,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及时掌握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三个月之后进行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医疗费: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分10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记者 蒙丽娜 特约记者 陈敬明 通讯员 刘光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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