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 |
释义 |
那么,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是什么?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体而言,著作权立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著作权登记转让有权对抗第三人。著作权重复转让的,登记转让的著作权有效。应当指出的是,登记不是著作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未涉及第三人且未发生重复转让的,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仍然有效。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是由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决定的,这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著作权属于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由法律确定。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有效条件。比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赠与和出售,需要经过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转让无效。动产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可以依法交付;另一方面,登记是有限的生效条件,规定未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大型交通工具动产的转让。动产的其他客体还包括各种权利,如汇票、支票、股票、提单、存单、应收账款、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国家依照我国法律授权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自动生成,著作权转让没有有效的登记制度,因此著作权财产权也是动产,不需要国家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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