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杭政拆责令上字[2009]13号 杭房拆裁上字[2008]第145号裁决书已于2009年1月12日送达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潘某凡、傅某丽户,该户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交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但该户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搬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限令潘某凡、傅某丽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自行搬迁腾空,交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逾期不搬迁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潘某凡、傅某丽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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