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的花费谁来承担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强调的是“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 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依照解释的第19条的规定,在债权人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有学说认为,由于债权人代位乃是在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此种限制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认为有一种法定委托关系存在。另外,在债权人代为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的场合,此种费用偿还请求权可以作为共同费用,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代位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共同利益,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的优先受偿权。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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