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租赁房屋存在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瑕疵(包括财产、权利瑕疵),或者承租人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因租赁房屋毁损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尽管《合同法》第233条规定仅限于财产的瑕疵,财产的瑕疵限于“危害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只有租赁房屋的瑕疵,无论是财产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承租人因租赁房屋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使用收入的障碍必须严重。但是,出租房屋与承租人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即使障碍不严重,也应当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无法修理或者虽有可能但与承租人无利害关系的,可以不经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经达到“危害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其立法理由是绝对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本条作出了相反的解释,即如果租赁房屋的缺陷不会造成“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经知道该缺陷,承租人将不会要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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