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假表会过期吗 |
释义 |
[案例] 2004年1月,林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后,林小姐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她,所以她立即辞职,说她还有三天的补假,并要求企业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公司回答说:“我们同意你的辞职,但是你的辞职太突然了,我们无法安排你的补假。因此,您在离开前用完了补假表,或者补假表太迟将自动作废。我们还没有听说过补偿假和经济补偿。”林小姐也对这一答复表示不满:“补假表是,在过去两个月里,我三次放弃了两天的周末,并在单位加班。是否可以自动作废?“当与公司谈判失败时,林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最终胜诉 [评估] 这是由于员工没有时间使用补假表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补假表是否可以作废。综上所述,补假表不能作废。 首先,《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批准林小姐在试用期内辞职。其次,林小姐在公司工作时,公司安排林小姐在休息日工作。安排林小姐休补假或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假的,,工资应不低于工人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所谓的补假表是未安排补假的证明。现在,当公司没有安排补假时,林小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以就此与林小姐协商。如果林小姐愿意先使用补假表,然后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可能不会支付加班费,但除安排林小姐的补假外,她还应额外支付林小姐三天的工资。此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在现实生活中,除林小姐外,在这三天内不得中断,许多员工因合同到期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中断劳动关系,导致手中的补假表“太迟不能使用”的现象。事实上,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假,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换句话说,员工的补假表不会“过期”,也不会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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