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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对玩忽职守的职工处以罚款是错误的
释义

    案件:
        

    原告林是广州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的合同雇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8月至1997年8月。1996年12月31日,投诉人在向公司交付货物时,意外丢失了一件价值125.80元的425公斤货物。1997年1月21日,被告发出通知,处以货物价格10倍的罚款,每件148元,共计1480元,直接从申诉人的月薪中扣除。申诉人对被告的罚款不满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在调查后,命令被告退还扣留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工作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是工作失误,不是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并直接从申诉人的工资中扣除,理由是申诉人失去了财产,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这是不准确的性质和处理太重。申诉人的罚款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因此,被告被命令退还申诉人扣留的工资
        

    专家评估和分析:
        

    如果工人因工作中的错误或其他疏忽行为损坏(或丢失)雇主的财产,他应按照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损坏财产,用人单位不得处以罚款。尽管本案中的申诉人在工作中失去了公司的财产,但他并不是故意的。被告对十倍罚款的处理明显过多;此外,他直接从申诉人工资中扣除1480元罚款的做法也违反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罚款和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哪些应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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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