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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
释义 原告戚建国
    

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唐国生
    

自2004年2月起,戚建国以不包材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设工程,银利来公司验收合格后,将每个项目的资金划转给齐建国,漆建国将按工作日分配给每个农民工,并扣除人工成本的5%,日薪29.7元。原告戚建国组建的施工劳务队伍已成立数年,劳务队伍往往有十几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属于非法用工。2004年1月16日,唐国胜参加齐建国移民队。不幸的是,他在拆除一个旧工厂棚屋时从屋顶上摔下来受伤。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了唐国生与齐建国建筑移民队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定唐国生的伤害为工伤。齐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为六级残疾。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祁建国应一次性赔偿唐国生的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戚建国无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a>一审判决][/p>

被告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戚建国、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有限公司对原告齐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齐建国和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限公司对唐国生的赔偿责任为47988.75元
    

[评估]
    

,有两个焦点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性质
    

原告提出本案应为人身伤害赔偿而非工伤损害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戚建国组建的建筑劳务队伍已有数年历史,劳务队伍中往往有十几名工人。被告唐国生自2004年2月起在劳动队工作,接受齐建国的安排并服从其管理,以获得劳动报酬,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受伤发生在原告戚建国承包的工地上。它是在工作时间内形成的急性伤害,符合工伤的时间、空间和工作特点。唐国生受伤后,选择了工伤赔偿救济方式。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了唐国生与齐建国施工队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认定唐国生的工伤属于工伤,如果齐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其已承认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工伤损害赔偿。1、 第二审与本裁定一致
    

2.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一款规定,对原告齐建国的法律适用,“如果本单位的雇员。。。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对伤残、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2条“。。。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齐建国组建的施工队依法为未登记单位。关于雇员条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劳动和不同时期的劳动者。”。因此,被告人唐国生应该是漆器建国施工队的员工。因此,原告戚建国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1、 二审同意此
    

(2)对原告yinlilai公司的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建筑安全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因此,根据该法第86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和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定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齐建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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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