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皇皇位继承 |
释义 | 天皇作为一种国家机关,对于其地位的继承日本国宪法只规定世袭制(宪法第2条),如何世袭,详细由皇室典范规定。(它不同于明治宪法时代的皇室典范,不具有根本法的性质,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是一种普通法律,国会可以自由修改。现行的皇室典范第一章规定为皇位继承。皇位继承包括两项内容,即继承的资格和继承的顺位。其第1条规定“皇位由属于皇统男系之男子继承之。”皇位是指作为国家机关天皇的地位。即天皇地位的人,限于一定血统,只承认真正的血统才具有特别的价值。明治宪法时代的皇室典范,只承认属于真正血统者才有即皇位的资格,因而规定皇族不得收养养子(第42条),即皇位者只限于“祖宗之皇统”。现行皇室典范也继承这一宗旨,规定天皇和皇族不得收养养子(第9条)。皇位属于男系之男子,是宪法第14条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例外,而且,对于天皇和皇族的男子的婚姻,除宪法要求的“两性自愿结合”(第24条)之外,还须经皇室会议决议(皇室典范第10条),天皇、皇太子、皇太孙的成年与一般国民不同,规定为18岁(同上,第22条),也是平等原则的例外。对于这些,只要与皇位继承有关,又是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可解释为符合宪法精神,不构成违宪。对于继承顺位,皇室典范第2条规定采取直系主义,即: (1)皇长子。(2)皇长孙,(3)其他皇长子之子孙。(4)皇次子及其子孙。(5)其他皇子孙。(6)皇兄弟及其子孙。(7)皇伯叔父及其子孙。上述这些皇族不在时,皇位传给较其最近亲系统(旁系)的皇族,而且,皇室典范又采取长系主义,在相同顺位内以年长者在先。皇嗣(指皇位继承之第一顺位者)如有精神病或身患不治之症,或者有重大事故时,由皇室会议决议可以变更上述皇位继承顺序(皇室典范第3条)。即使属于皇统男系之男子,如失去皇族的身分也不具有继承皇位的资格。皇位继承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一旦其原因发生(天皇驾崩),当然立即即位,天皇和皇储(皇嗣)的意志没有介入的余地。天皇生前不许退位(同上,第4条),对此,在制定皇室典范时在贵族院虽有过相当激烈的争论,最终仍循明治时代的惯例。皇位继承时举行即位之礼(同上,第24条),但使天皇神格化的“大尝祭”,在现行皇室典范中早已废除,但于1990年11月日本举行明仁(平成)天皇即位典礼,同时,还举行“大尝祭”,称为大礼,曾引起国内外的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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