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8年6月15日太岳行署公布。共10条。为了爱惜民力,减轻人民负担,特规定除边沿区、游击区另有规定者外,在本区境内严格取缔听差、送信、看井、看钟及站岗放哨等杂项勤务。除依法执行上级命令外,区村政府无直接征调动员民力的权利。凡私自强抓硬要民力者,得就地逮捕,军人送军区、军分区,地方工作人员送县以上政府,酌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擅自动用民力搞生产者,除没收其所用物资并补偿群众损失外,处主犯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罚金。遇有滥用浪费民力者,任何人皆有向政府控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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