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99条第2款)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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