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大幅度削减诈骗犯罪金额,一审成功获得轻判 |
释义 |
案情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中旬至7月25日间,被告人P某、K某经事先预谋,……安排被告人Q某等酒托女冒充与被害人聊天的女网友前去见面,并诱至香格里拉咖啡厅。Q某等酒托女在店内消费时频繁点取P某等人制定的菜单上的高价酒水套餐,店内服务员在上酒后即要求被害人支付消费账单,在获得消费款后,Q某等即以种种理由脱身离去。……Q某非法所得达人民币13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1、《起诉书》认定Q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13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Q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3万余元。其中,该指控中“被害人现金损失15158元”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王婷婷与青霞、曼玉、志玲等其他“托女”并未形成共同犯罪,其仅应对自己参与诈骗部分承担责任。 2、Q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性作用,系从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3、Q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 4、Q某系初犯、偶犯。 裁判结果 《判决书》认定:因本案查实的Q某实施诈骗的数额均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故公诉人提出的实施诈骗的数额属“数额巨大”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Q某仅应对实际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Q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相对较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Q某的辩护人以具备坦白情节为由,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Q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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