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退款的陈述意见怎么说 |
释义 | 一、专利退款的陈述意见怎么说 在如网站中下载 100011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写明原因即可。 另外,你已经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了吗。如果收到了,在收到视撤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还是可以申请恢复权利的。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 二、发明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写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 ,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三、专利申请怎么回复审查意见 1、如果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2、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3、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专利退款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专利退款的陈述意见怎么说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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